原標題:冒用109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套現1284萬元6嫌犯昨在蘭州中院受審
魏某,李某等6人冒用109人的身份證件辦理信用卡,刷卡套現高達1284萬余元。4月11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經營罪一案在蘭州市中院受審。此案未當庭宣判。
據指控,魏某是中國農業銀行靖遠縣支行的一名員工,李某則是靖遠縣第一中學的一名教師。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當事人朱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以上17人的身份證件,偽造了辦理信用卡所需的相關證件,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營業部工作人員劉某(另案處理)辦理了信用卡。之后,魏某刷卡套現1708465.92元,所得錢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以上信用卡到期后,經中國農業銀行七里河支行多次催收,魏某案發前無力償還透支款項。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魏某伙同雒某(另案處理),在金某某等38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以上38人的身份證件,偽造了辦理信用卡所需的相關證件,仍舊通過劉某辦理了38張信用卡,之后刷卡套現共計460萬元,截止案發前分文未還。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某向雒某提供了齊某某等54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偽造了該54人的相關資信證明材料,雒某通過劉某辦理54張信用卡,刷卡套現6549087.96元,其中李某刷卡套現取得贓款35萬元據為己有。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當事人魏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上述17人的身份證件在農業銀行七里河支行辦理了以上17人名下的信用卡,李某幫助魏某偽造了以上17人的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負責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辦理信用卡所需的相關證件。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路某使用其經營部的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累計刷卡套現數額共計1004647元,路某收取刷卡套現好處費130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使用其商行的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累計刷卡套現數額共計236850元。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使用其商行的POS機,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現,累計金額達262000元。2013年7月27日,王某使用其商行的POS機,再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套現數額共計200051.5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刷卡套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后低價抵押,其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非法申辦信用卡,仍為他人偽造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其行為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告人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在無實物交易的情況下,非法為他人刷卡套現,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各被告人基本予以承認。(記者蘇葉通訊員白會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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