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違反《辦法》規定,商場、賓館等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段,擅自關閉與城市軌道交通結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應當如何處罰?
答: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于上述行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8.違反《辦法》規定,非法攔截列車;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或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或者安全裝置;損毀或者擅自遮蓋、移動各類標志、測量設備及安全防護設備等;損毀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擅自進入行車區域、隧道、控制室、駕駛室等禁止進入的非公共區域等實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9.違反《辦法》規定,攀爬、跨越、毀壞圍墻、柵欄、欄桿、閘機;干擾車門、屏蔽門(安全門)、閘機開關,強行上下列車、進出閘機;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等危險乘梯行為;越過黃色安全線或倚靠屏蔽門(安全門);追逐、打鬧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行為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60.對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履行不到位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答: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責任事故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1.《蘭州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什么時間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
答:本辦法是2016年11月14日經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
62.《蘭州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是什么時候正式公布的?什么時候起施行。
答:本辦法于2016年11月30日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號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