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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交通局長期間受賄94萬元 一審被判刑12年不服提出上訴
金昌市原司法局長王多仁終審維持原判
大西北網8月21日訊 捕前系金昌市司法局局長、黨組書記的王多仁自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擔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運管處處長等職務期間,在金昌市出租車更新招標及有關工程承攬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某公司為其支付房款的兩套房屋,還向他人索取現金并要求為其房屋裝修,因犯受賄罪一審被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涉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宣判后,王多仁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公開審理了該案,8月20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金昌市政府決定對市區內營運的出租車進行招標更新。甘肅一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裴某某通過其朋友得知此事后,請求時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長兼公路運輸管理處處長的王多仁幫忙(王當時還兼任金昌市更新出租客運車輛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并許諾如其公司中標將給王多仁好處,王默許。此后裴某某經營的公司中標。在金昌市交通局的主導下,金昌市三家出租車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7月先后向該公司購買了羚羊牌小轎車510輛。裴某某為感謝王多仁在出租車招標及銷售中的幫助,先后給予王多仁3次賄賂,包括:王多仁非法收受裴某所送現金5萬元;接受該公司為其支付的蘭州市七里河建蘭路街道火星街137.81平方米房屋購房款58.3萬余元,2007年7月26日王多仁讓其子通過銀行向裴某某匯款23.5萬元;重慶市渝北區東湖南路110.8平方米房屋購房款62.8萬余元,2012年7月2日王多仁讓其妻劉某某向該公司財務人員的賬戶中付款30萬元。
另外,2009年3月,王多仁利用職務之便,向承攬了金昌市交通局辦公樓附屬工程的胡某索要現金2.8萬元;2009年下半年,王多仁要求承攬了金昌市運管處GPS運行平臺等項目的鄭某為其裝修位于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鄉灘尖子的住房,裝修費用為16.7萬余元,后在王多仁的要求下,鄭某給王出具了3張虛假收款收條;2010年7月5日,王多仁向承攬了金昌市交通局辦公樓顯示屏等項目的李某索要現金2萬元。
金昌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王多仁自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先后擔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運管處處長期間,在金昌市出租車更新招標及有關工程承攬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裴某某、胡某某、李某等人現金及房產共計人民幣942445元。法院認為,王多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故依法予以判處。宣判后,王多仁提出上訴。
省高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已經一、二審開庭審理時出示并質證、認證,予以確認。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