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并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 正式打響了社保改革的一場攻堅戰。
這次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繳費基數、費率標準、待遇計發及調整機制等方面實現兩者的基本相同。
因此,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本質上和要素上都是一致的,從而終于實現“雙軌制”的并軌,這是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的一個歷史性突破。
“雙軌制”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在退休人員養老保障方面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其所導致的不公平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成為對黨的執政基礎產生不良影響的政治問題。每年“兩會”期間,“雙軌制”問題都是代表們、廣大公眾以及媒體廣泛關注的焦點。
黨中央、國務院對這一問題高度重視。一方面,國務院采取措施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從2005年至2014年已經連續10年按10%的增長幅度提高養老金水平,今年還將繼續提高10%,從而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為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于2008年頒布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率先啟動有關試點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
近年來,根據中央關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在總結過去各地方改革試點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上,深入研究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案。
這次由國務院下發的上述改革文件是經過黨中央和國務院認真研究和審議通過之后做出的一項重大改革決策,這不僅僅是一項有關養老保險的社會政策,更是一項政治決策。這次改革方案的出臺,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一次歷史性突破,在我國改革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這次改革的核心是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并且從五個方面同步進行改革: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步改革;二是同步建立職業年金;三是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四是對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調整機制同步進行改革;五是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改革的要求之高、難度之大、涉及之廣、力度之深、決心之強都是前所未有的。
為推動這項改革的順利實施,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在改革方案中比較妥善地處理了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所謂“中人”)的養老金待遇問題。
在改革之后,將改革啟動時在職人員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將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同時,在改革后將設置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根據過去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并進行新老辦法的對比,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能夠基本保證其養老金待遇不降低,從而有效地解決了這次改革中的一個關鍵問題。
同時,在這次改革中,通過采取配套改革措施,將有力地促進這次改革的順利實施。首先,通過同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在合理調整和完善工資結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為改革后實行個人繳費打好基礎。
其次,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這將使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廣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來,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改革之后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替代率水平不足的差距,有利于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障權益。
此外,為避免這次改革只在局部地區先行進行試點之后,出現改革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之間、先試地區和后改地區之間出現不平衡或攀比等方面的矛盾,并造成相關配套改革不便在局部地區同步實施的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同步實施改革。與在局部地區先行試點相比而言,這項改革在全國同步實施利大于弊。
通過這項改革,不僅能夠從制度上解決“雙軌制”所導致的社會問題,而且能夠體現中央全面推進改革的堅強決心,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同時,這項改革有利于統籌推進覆蓋各類社會群體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實現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目標。這項改革也適應機關實行公務員聘用制試點和實施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以及事業單位分類制度等方面的需要,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