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一女嫌犯在羈押期間住院看病時,掙脫腳鐐逃跑,當值警察麥某因失職被判刑6個月,緩刑1年。據了解,在負責看守期間,麥某為方便嫌疑人自行服藥,就沒為其上手銬,只是上了腳鐐,隨后便到賓館開房睡覺,而對于嫌犯為何能逃跑,他懷疑是協管員收錢放人。(9月23日 《京華時報》)
根據相關統計,類似的脫逃事件并不少見,而且大部分脫逃事件都發生在就醫期間。比如,2012年9月8日,一名羈押在看守所內的嫌疑人在汝州市骨傷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時,看守所工作人員李某、楊某私自輪流換班,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就在前幾天,哈爾濱也發生了在押人員脫逃事件,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屢屢發生的在押人員脫逃事件,確實令人驚訝。其實,即便沒有發生在押人員脫逃事件,也并不意味著看守人員在看管過程中不存在瑕疵。畢竟,發生脫逃事件的現象,還是少數。但是,從這些脫逃事件中,卻可以窺出真實的看守生態,其中的漏洞和不足,值得每個人為之深思。
在實踐過程中,多地公安機關都自行制定了相關的操作規范,一般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押人員才被允許外出就醫。同時外出就醫的過程,也被要求要有全程的看管,不能脫離民警的視線,同時在病床上必須使用腳鐐和手銬。可是,規定只是規定,操作中的現實情況又如何呢?比如,報道中的個案,正是因為民警擅自脫離崗位,沒有給嫌疑人戴上手銬等,最終導致了在押人員的脫逃。
事實上,每一起在押人員脫逃事件,都存在類似的失誤和過錯。正是環節上的瑕疵,操作中的大意,最終釀成了脫逃事件。屢屢重申的看押規定,卻沒有在相關看守人員的頭腦中得到重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思想意識麻痹,不能做到時刻小心謹慎。另一方面,看守人員工作壓力較大,勞累疲倦感較為明顯,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脫逃后果。
其實,女嫌犯脫逃,正是看守生態環境的真實寫照。面對這種現狀,就需要通過嚴謹周密的方法,堵住看守過程中的漏洞,補強看守環節中的短板。肯定的說,不管是看守人員責任意識的提升,還是看守人員力量的配備,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同時,還需要形成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將責任進行適當前置,及時糾錯,做到未雨綢繆,倒逼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而不是依賴刑法的事后處置。
說到底,脫逃事件的不斷發生,應該引起我們的反思。每個事件背后,肯定存在著相應的原因和背景,因此需要做到對癥下藥,堵住脫逃行為的發生漏洞,不給脫逃事件可乘之機。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