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救災對象縮限定為某一省特殊人口,這不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違憲。
如果將救災對象縮限定為某一省特殊人口,這不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違憲。
有的高校在建議稿中將救災對象限定于本省“常住戶口或持有居住證的人群”,這樣的立法建議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對公民遇災后的救援工作是《憲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被救援權也是公民憲政上的法定權利。國家的全體公民都是《憲法》的適用對象,并非以“戶籍”作為適用條件,這體現出憲政國家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如果將救災對象縮限定為某一省特殊人口,這不僅不合常理,而且也涉嫌違憲。
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不是一紙空文,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既包括抽象上的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也包括具體上的就業權、被救助權、生存權、受教育權等人人平等。盡管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尚不均衡,人們生活水平有所差異,但是,基于民主國家平等的本質,各級政府對社會公眾的福祉不應有任何差別。不然,就會導致社會出現因身份不同導致的待遇不公。
按照歷史法學派的觀點,現代社會的進步本質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在古代,身份差異的產生或源于血緣,或源于地域,身份是造成各階層差異不可調和的鴻溝,“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原則早已成為歷史。因此,廣州個別高校建議稿中以戶籍區分是否成為救助對象的做法是開了歷史的倒車。
其實,以戶籍等身份要件作為公民權利義務劃分鴻溝的做法并非就此一例。戶籍子女入學制度、戶籍就業制度、戶籍社保制度、戶籍養老制度、戶籍醫改制度等,都是基于身份差異產生的亟待解決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源于制度出現之時的特殊歷史條件,目前也盡在日后整改范圍之內。這些歷史遺留的老問題還沒徹底解決,同樣新的問題不能再出現。
從建議稿以身份立法的做法中,還可以看出地域經濟差異產生地域歧視的影子。一些經濟發展好的地區在區域經濟發展方向和立法上,存在嚴重的本位思想和地方保護主義。這不僅體現在災害救助中,還體現在司法保護、經濟扶持、社會福利等多個方面。實踐中,往往越是經濟發達地區,其自主立法權限越大,司法和相關政策越是傾向性保護,越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匯集。過于偏向性的施惠傾向則可能深化經濟發展不均衡的矛盾,這也是國家最高立法層面需要嚴肅考慮的問題。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