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上午,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縣“12·16”特大黃金首飾盜竊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某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唐某湘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軍、唐某湘為同村村民。在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后,致經濟拮據,債臺高筑。為償還高額債務,被告人唐某軍產生盜竊黃金首飾之惡念。2019年12月13日,唐某軍、唐某湘二人自湖南省乘車至甘肅高臺縣,經事先踩點并準備作案工具,兩人預謀后伺機作案,12月16日凌晨1時許,唐某軍、唐某湘趁夜深人靜、商鋪關門無人值守之機,剪斷窗柵、翻窗入室進入某購物中心金店,盜取保險柜和金飾區柜臺內黃金首飾921件、現金5000元、銀元48個,盜竊價值達1850029元,隨后逃離現場。逃跑過程中在武威、蘭州市焚燒、丟棄作案工具及偽裝物品。唐某軍將盜竊所得黃金飾品熔解后銷贓,得贓款669265元。案發后,追回贓款670885.5元、未銷贓的黃金金塊2塊(542.36克)、黃金吊墜1件(4.15克),已返還被害人。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高臺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