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月16日起至4月15日我市啟動教練車交通違法專項整治行動
2月15日,記者從市交警支隊獲悉,日前甘肅省公安廳向各市(州)、甘肅礦區公安局及高速公路各支隊下發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圍內自2月16日開始至4月15日,集中開展教練車交通違法專項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逐車核對轄區機動車駕駛培訓單位教練車信息,建立臺賬,做到系統和平臺信息一一對應。根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規定,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教練車”等標識字樣,應加裝完好有效的副制動,大型教練車輛必須具有供學員上下車用的安全扶梯、乘坐座椅、篷布等設施,貨運車輛作為教練車的,除外廓尺寸、輪胎規則、反光標識和側后防護裝置等項目符合規定外,還要在車廂后噴涂放大的牌號;從事夜間教練的其他車輛,也應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各地在清查中對不符合以上規定要求的教練車,要責令駕駛培訓單位立即整改。對不整改的,撤銷教練車登記。要加強教練車年檢時的查驗,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檢驗和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根據當地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情況,各級公安機關要對教練車的訓練行駛路線和時間重新進行規劃、審批,原則上國省道和交通流量較大以及沿線有中小學校的路線上不得審批為教練車行駛路線。教練車的訓練行駛路線、時間,實行《教練車輛線路證》審批制度,一車一證,憑證上路訓練。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轄區內指定學習駕駛的路線、時間及時向社會公告,并設置相應的警示警告標志。科目三實際道路訓練和考試的車輛,應懸掛教練車號牌,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后視鏡裝置,考試期間采用在車身明顯位置加掛考試專用標牌、顯示屏等方式表明正在考試的信息,做到清晰醒目。
同時要加大對教練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嚴厲查處無《教練車輛線路證》上路從事教練活動,不按照規定噴涂“教練車”標識、懸掛教練車號牌,套用號牌、學員單獨駕駛、不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或使用報廢車、非教練車、非教練員從事培訓,以及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教練車、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符合拘留條件的,依法予以拘留;對培訓機構屢次違反規定,不認真執行教練車管理、使用制度、情節嚴重的駕駛培訓機構,應采取暫停受理考試、減少考試名額等措施限期整改,并視作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向駕校下達整改通知書,同時抄告交通運管部門依法處罰。
作者:張萍
掌上白銀綜合整理
(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