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丈夫經常家暴妻子告上法庭
法院發保護令禁止其“靠近”
大西北網8月18日白銀訊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都一鳴通訊員張天霄金文秀)丈夫經常實施家暴,妻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法院禁止丈夫杜某“靠近自己”。8月4日,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發出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杜某對其妻子馬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其妻及近親屬等,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據悉,這是自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簽發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申請人馬某與被申請人杜某是夫妻關系。丈夫杜某常年在外上班,馬某一人在家照顧三個孩子,由于長時間分居,丈夫又生性多疑,每次休假回來后便以各種借口毆打馬某。今年7月26日,杜某又因生活瑣事對馬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馬某頭部、全身多處受傷。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馬某向白銀區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要求禁止丈夫杜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其本人及近親屬。
白銀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向當事人了解了相關情況。杜某承認毆打過申請人馬某,且認可雙方在糾纏中造成申請人受傷的事實。最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并及時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馬某、被申請人杜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由于《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確規定,受害者遭遇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時,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保護令再次實施家暴,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婦女,在遭遇家暴時,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必要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舉證證明家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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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