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1月19日訊,省人民檢察院近日制定發布了《關于敦促在逃職務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明確提出,在逃職務犯罪人員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前向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通告》規定,在逃職務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職務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通告》還規定,在逃職務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職務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通告》明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職務犯罪人員,動員、規勸在逃職務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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