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凌晨,丹鳳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在黏土堆里發現一把古劍,隨后他將這件寶貝交給了丹鳳縣文物部門。2日,該縣文物部門證實,李磊上交的青銅劍為戰國時期楚國青銅劍。為此,他們為李磊頒發了榮譽證書,獎勵了500元。(11月3日《華商報》)
別說是一把青銅古劍,就是一件更加不起眼的東西,只要被冠之以“出土文物”“戰國時期”等等字眼,在市場上的價格必然不菲。而這位工人發現這把戰國青銅劍以后能夠及時上交,是因為他平時經常看法制類節目,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所以知道這種出土文物必須依法上交。從這個角度說,他絕對稱得上是一個守法好公民。
而當地文保部門在接收到這把上交的青銅古劍之后,認為他的這種行為值得表彰,所以為他頒發了榮譽證書,并獎勵了500元錢。頒發榮譽證書是應該的,但客觀地說,對于發現出土文物并且主動上交的公民,獎勵區區500元,確實有點“小氣了”。按照國家《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發現或者是撿到文物主動上交國家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上交而私自藏匿、販賣都是違法行為。而對于主動上交文物的,《文物保護法》只是籠統的規定“給予精神獎勵或者是物質獎勵”,對于獎勵的數額卻沒有明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地有關部門獎勵當事人500元并不違規,但是從文物保護的現實需要出發,在物價高漲的今天,500元的獎勵,顯然不利于民間文物保護工作。我們常說一些文物是“無價之寶”,這更多的是從文物的文化與歷史價值來說的,而不管什么樣的文物,無論是正規的拍賣市場,還是地下交易市場,都會給出一個價格來。具體到陜西丹鳳縣出土的這把戰國青銅劍,如果能夠進入市場的話到底值多少錢我們還不得而知,但當地卻有人愿意出價10萬元購買這把劍,只是被當事人拒絕了而已。
500元和10萬元,中間的差價有多少一算就清楚,而這還只是有人給出的“收購價”,如果收購的人轉手賣出去,肯定就不止是10萬元了。當然了,我們知道這是違法行為,可是如果當事人禁不住利益的誘惑把古劍出賣了,即便你抓到人但是卻找不回來劍,一切不都是空談嗎?進一步說,發現古劍的時候并沒有第二個人知情,如果當事人偷偷把劍拿回家藏起來,過個十年八年時間以“祖傳”的名義把古劍“洗白”,恐怕也沒人知道。
筆者倒不是說一定要按照“市場價”來獎勵主動上交文物的當事人,而只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本著利于文物保護,防止文物流失的原則,結合文物的珍貴程度、市場價值以及當前的生活消費水平,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獎勵金額,這樣才會激勵更多人主動上交自己發現或撿拾到的文物。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