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2月30日訊 據本網記者吳少華報道:日前,為加大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蘭州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針對稅收、融資、用地、開拓市場等八個方面的優惠措施予以明確。
為減輕小微企業負擔,蘭州市政府特地規定要嚴格落實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按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暫免征收營業稅;小微企業所得稅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2014年開始,市級財政在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2000萬元,設立小微企業貸款貼息專項。原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補助專項資金增加至1000萬元,用于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保費補貼。
小微企業貸款貼息專項資金根據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計算確定。當年貼息率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3—5個百分點的貼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補助資金,對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費率在3%以下、100萬元以內小額貸款擔保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0.5%—2%的保費補貼。
對省政府確定的蘭州市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鼓勵小微企業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指導下,開發未利用地建設工業項目,并優先給予安排計劃指標。使用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外的國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確認出讓底價。對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
對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員、返鄉農民工及其他新增待業人員投資新設立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公司類小微企業實行創業注冊資本“零首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允許在2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支持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轉型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受出資額限制;申請保留原名稱的應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許可證期限未到期的允許沿用;在收費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不得對民間投資單獨設置附加條件。
建立市級規模企業培育庫,每年選取300家成長性好的小微企業入庫,完善跟蹤服務機制并實行分類扶持,每年確保全市凈增規模入統工業企業不少于50家,凈增服務業入統規模企業100家以上。對于當年新進規上企業,享受市上企業上規入庫有關扶持政策。
積極組織小微企業參加國內外大型產品銷售、會展活動,小微企業參加省級以上政府舉辦的國家級大型會展或國外知名會展的,給予參展的小微企業每個標準展位2000元補貼,單個企業最多補貼兩個展位。
支持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政府采購安排一定比例專門面向市內小微企業。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小微企業的產品,對小微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以綜合評價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小微企業產品評分比重,并合理設置分值比重。對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費與基金項目一律取消,提前征收的按規定清退,保留的收費項目按下限收取。
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三年合同內),并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五險一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市、縣區財政給予補貼。對小微企業給予3—5人的引進和留住人才的戶籍指標,對合同期3年以上的職工納入公租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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