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3月26日訊 記者3月25日從玉門市檢察院獲悉,玉門市農機局局長婁付明因在擔任玉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近日被玉門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玉門市經濟合作局局長趙某因在擔任玉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犯罪,同案被免予刑事處罰。
現年48歲的婁付明,曾擔任玉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玉門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逮捕。42歲的趙某,曾擔任玉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案發前擔任玉門市經濟合作局局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審。
玉門市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間,在玉門市2011年關閉小企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項目申報工作過程中,時任玉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的婁付明和副局長趙某為套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完成項目資金考核任務,通知早已關閉、注銷證照且不具備申報條件的玉門市冠鑫礦業公司、玉門市金海旺酒業公司、玉門市清泉食品廠、玉門柳興農產品開發公司等四家企業上報申請專項補助資金的相關資料,對上述企業偽造關閉小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花名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以及企業的真實狀況和上報資料的真實性未作認真審查就進行申報補助,并如期獲得申報補助資金,導致207萬元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被非法套取。案發后,辦案機關追回被套取的資金127萬元和用套取的資金為單位購買的小汽車一輛。為答謝婁付明幫忙申報專項資金,其中兩家公司的負責人于2012年1月向婁付明送來感謝費6萬元、2萬元。
玉門市法院認為,婁付明、趙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申報關閉小企業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超越職權,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予以上報,套取國家補助資金,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婁付明負主要責任,是主犯,主管副局長趙某是從犯。婁付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企業負責人的感謝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婁付明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趙某犯濫用職權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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