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簡稱《保護條例》)。《保護條例》建議,應借鑒大理、麗江等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模式,以征收名城維護費的方式拓寬名城保護資金的籌集渠道,實現“以城養城”。
敦煌作為甘肅的名片,是舉世矚目的歷史文化名城。隨著“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和甘肅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敦煌承擔的重大歷史使命將無可替代。但另一方面,作為一個縣級市,敦煌歷史為化遺產、自然遺產等的保護也面臨著保護基礎條件落后、保護資金不足、人才緊缺、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敦煌歷史文化名城是一個全域規劃的概念,其保護內容繁多、范圍廣闊,單靠政府的財政投入遠遠不能滿足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實際需求。根據近兩年來省外、境外游客人數來測算,征收維護費可有效解決保護資金的50%—60%。因此,《保護條例》提出,建議借鑒大理、麗江等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模式,以征收名城維護費的方式拓寬名城保護資金的籌集渠道,實現“以城養城”。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敦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鼓勵社會資本對敦煌歷史文化名城資源實施保護性開發利用,發展文化旅游業及相關產業。同時,敦煌市政府負責敦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其設立的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保護條例》還提出,列入名城保護內容的街區、古鎮、村落、古遺址、古墓群、古建筑等,其周邊設施的高度、密度、容積率,建筑體積和色彩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敦煌市政府負責敦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其設立的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違反條例規定,破壞、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址遺跡,或者砍伐、移植古樹名木的,由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