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五種用水類型配置和管理水資源
●用水超標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擅自鑿井將被罰款兩萬元至十萬元
10月31日,寧夏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條例》在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水資源用途管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用法律保障強制性規范人們節約用水。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
寧夏是全國水資源最為匱乏的省區之一,資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與水質性缺水并存。按照《條例》規定,今后,寧夏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自治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流域管理機構確定的年度調度指標,制定全區年度水資源統一分配與調度方案,經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條例》對水資源用途管制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生活、農業、工業、服務業、生態等用水類型配置和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應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對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條例》還規定,寧夏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強化河湖生態用途管制,科學規劃河湖岸線功能,維護河湖濕地健康生態。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采量。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鑿井取用地下水,已有的自備井應依法限期封閉。
根據《條例》規定,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鑿井取用地下水,由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鑿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或補辦未批準的責令限期填封,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