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國土資源重大行政決定須經法制審核
為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土建設,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建立了重大行政決定執法內部監督制約制度,規定凡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必須由廳法規處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未經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寧夏國土資源廳法規處副處長王運霞介紹說,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列入法制審核范疇,這就從程序上確保了重大行政執法的公正、公平、合法、適當,將有效避免了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
據了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范圍包括: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等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各類總體規劃;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擬作出處以5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違法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從是否屬于國土資源廳法定職權范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等7個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此外,國土部門作出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勘查范圍和礦區范圍爭議裁決,以及擬作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也包括在內。
根據《寧夏國土資源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決策)法制審核辦法》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定失誤,從而引發信訪、投訴、復議、訴訟等情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