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州因為各項城建項目的陸續開始,蘭州已經漸漸成為了“堵城”,為切實減少因輕微交通事故引發道路擁堵現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為了推行簡單事故快速處理辦法,減少城市交通擁堵,省公安廳、省保監局聯合制定的《甘肅省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從10月1日開始試行。辦法規定,無論涉及多少賠償金額、雙方或更多方是否投保交強險,只要符合輕微事故條件,都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減少索賠中間環節,使公安機關更專注于對傷亡、逃逸等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的第一單
2010年10月13日,一輛出租車與一輛轎車在皋蘭路發生刮擦事故,但令肇事雙方沒有想到的是,僅僅用了不到十分鐘的時間,雙方司機便從交警手中接過了事故裁決書離開了現場。不僅給自己節省了時間,也沒有造成交通擁堵。據了解,這是《甘肅省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實施以后,我市交警部門快速處理事故的“第一單”。
當日中午,一輛車號為甘A·E52**的小轎車在皋蘭路行駛時,由北向南右轉彎的過程中,恰好和一輛車號為甘A·885**的出租車相撞,伴隨著一聲撞擊聲后,兩車司機紛紛下車查看車輛的損壞程度。轎車車主劉先生發現雙方的車刮擦都不是很嚴重,損失不會超過千元。但對于這起事故的責任,雙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就在兩人僵持時,東崗交警大隊中隊長蘇衛東接到報警后趕到了現場,并要求雙方立即將車輛停靠在馬路邊,在經過快速拍照之后,蘇衛東中隊長立即指揮車輛駛離事故現場,確保交通暢通,然后對事故雙方進行協調,由于事故雙方都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相互搶道行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遂在蘇中隊長的快速調解之下,兩人立即達成協議,按照同等責任承擔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后,蘇衛東中隊長現場為其開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按照規定,兩人在拿到簡易程序書之后,維修各自車輛,然后進行索賠。整個事故處理時間不到十分鐘。
蘇衛東中隊長告訴記者,自《甘肅省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從10月1日實施以后,路面執勤交警對于新規定的詳細內容在實施之前就進行了學習,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在最快速的時間內趕到事故現場,調解事故責任,最快速的處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的防止交通擁堵現場的發生。記者了解到,這是自新規定實施以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第一單”,也是迄今為止執勤交警在最快的時間內開出裁決書,處理的交通事故。在此,蘇衛東中隊長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現場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必須要隨車攜帶自己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以及車輛的保險憑證,這樣才能保證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夠方便處理交通事故,以防自己忘帶證件而跑冤枉路。
這些情況到快速處理服務站處理
1.凡發生直接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下,無人員傷亡并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均由全市各快速處理服務站受理;
2.當事人發生符合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可以采取自愿或就近的原則,到蘭州市任何一個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進行事故處理和理賠服務。
3.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啟動后,各交警大隊不再受理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事故各方需進行理賠服務的可直接到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進行理賠服務;對交通事故有爭議未撤離事故現場的,各交警大隊接到指令或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拍照固定證據,填寫《事故確認書》后進行現場處置恢復交通,引導事故當事人到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進行事故處理和理賠服務。
4.白天(8時30分至18時)發生的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現場證據固定后自行到快速處理服務站進行處理;夜間(18時至次日8時30分)發生的事故,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當在固定證據共同商議后,于次日白天到就近的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進行理賠。事故發生后,當事人24小時以后報警并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各方當事人需寫出書面報案材料并提供相關證據,經核實后事故快速處理服務站應當依法受理。
特別提醒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逃逸的、無駕駛證(包括假證等)、無號牌(包括套牌等)、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交強險、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設施等其他法定情節的由事故所在地交警大隊受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司機怎樣處理
撥打122電話報警→對事故現場拍照(三張照片:前方、后方、接觸部位,照片中要清楚反映車輛號牌及事故現場周圍參照物)。因條件限制無法拍照的,撤離現場后可以以文字記錄方式記載事故情況,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互驗并可互拍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證,互留聯系方式并向保險公司報案→協商或約定在2個工作日內共同到就近的事故快速處理中心辦理理賠手續,或按照保險公司推薦的方式進行后續處理→公安交警部門“122”交通事故報警服務電話、各財產保險公司服務專線接到事故報案后,引導各方當事人固定事故證據、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者告知當事人到快速處理中心進行理賠服務。對不撤離和拒絕撤離事故現場的,應當迅速派相關人員進行處置→撤離現場后事故當事人、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責任有異議的,共同約定時間到就近的“快速處理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據現場照片、現場監控資料、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進行責任認定。當事人撤離現場后不按約定配合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立案處理。因一方當事人撤離現場后不按約定配合處理的受害方的車物損失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辦理代位求償手續,并依法追償。
政策動向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揮中心將配合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年內建成“微信”遠程事故現場引導撤離系統,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快速處理的事故責任分為三種
快速處理服務站交通警察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和所起的作用進行事故責任認定。適用快速處理的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同等責任,無責任三種,即事故是一方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由各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的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當事方無違法行為或雖有違法行為但與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該撤離不撤離的行為將處罰
記者了解到,交警將對符合撤離事故現場而不按規定及時撤離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執勤民警在接到事故報警以后,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對于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應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對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一并進行處罰。
全面擴大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處理中心覆蓋范圍
據了解,結合蘭州轄區實際,蘭州交警支隊在盤活目前已經建立的大砂坪快速處理中心的基礎上,新建七里河區仕通快速處理中心,確保2014年6月底前2個快速處理中心全面開展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快速處理工作,7月底前建成榆中、永登、皋蘭、紅古、新區5個快速處理中心并投入使用。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分步驟在市區東部、南部再建立2個快速處理中心,進一步擴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覆蓋面。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張欣介紹,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由蘭州市交警支隊、省保險(放心保)行業協會和駐蘭各財險公司組成,主要負責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及保險理賠工作。對符合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保險理賠查勘、確定損失金額,以及開展與理賠服務相關工作的“一站式”服務。全市承保機動車保險的12家主要財產保險公司派員進駐快速處理中心,受理各方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索賠申請。交警支隊派駐事故處理民警,對物損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可以當場辦理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爭議調解,目的就是為了減少群眾的往返奔波,方便快捷。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