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司法解釋,其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標準予以明確。
這份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的,數額降低為“十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明確,對于損失數額的認定,要區分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認定標準。對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社會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損失,并不要求實際使用商業秘密。
關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司法解釋規定,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因使用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潤亦可認定為違法所得,該利潤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記者馮家順、羅沙)
(責任編輯: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