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上撿拾財物非法占有
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出租車上監控探頭拍攝的畫面
蘭州晚報訊乘客孫某乘坐出租車時因粗心大意,不甚將裝有現金和卡的手包丟在了車上,隨后上車的乘客關某撿到后貪財心切,拒不接聽失主打進的電話,并將手包藏匿起來。11月29日,交通治安分局通報了我市首起出租車上撿拾財物后非法占有財物被起訴判刑的案例,嫌疑人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案件經過:可疑乘客“一分鐘”下車
2017年10月3日晚9時10分左右,乘客孫某在七里河區文化宮乘坐車號為甘A·818**出租車前往七里河晏家坪,因為匆忙,下車時不慎將裝有現金11800元及價值2000元手機一部和多張證、卡的手包丟在了出租車上。當晚10時許,嫌疑人關某在七里河區建蘭北路搭乘該車準備前往長征劇院。上車后,關某發現孫某丟在后排座位上的手包,因貪財心切,將該包據為己有。上車不到一分鐘的關某,在還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借口以買鴨脖為由,突然要求下車。其丈夫楊某在得知關某的行為后,雖進行反復勸說,但關某仍一意孤行,將手包帶回家后藏匿起來。
縝密偵查:民警三小時后破案
乘客孫某發現手包丟在車內后,隨即向警方報案。交通治安分局刑偵大隊接警后,組織警力展開偵破工作。根據失主孫某提供的情況,辦案民警前往事發地調取相關信息資料,首先鎖定孫某所乘出租車,然后調取車里視頻資料,確定嫌疑人關某居住在晏家坪某小區,并于當晚11時許,將其在家中抓獲。
在當天的通報會上,失主孫某告訴記者,發現手包丟在出租車上后,他一邊向警方報案,一邊不斷撥打自己包里的電話,希望通過這種辦法,或許能找到手包的下落,索回自己丟失的手包,但一直無人接聽。就在孫某感到沮喪無望的時候,沒想到警方就找回了手包。
在民警審查時關某交待,當天晚上下班后,她和丈夫乘出租車回家,坐到后排上時,發現身體左側有一個手包,她趁司機不注意時,悄悄將手包轉移到身體右側,并以買鴨脖為由下車。下車打開后,發現手包里面裝有好多現金,還有手機和證件,丈夫楊某希望她能將撿到的錢包歸還失主,但她自己卻貪財心切,并抱著僥幸心理,欲將手包據為己有。結果不到3個小時,就被找上門來的警察抓獲。
警方說法:惡意藏匿必受處罰
民警告訴記者,出租車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空間,當乘客將財物丟失在車內后,作為車主,出租車司機具有保管、上交、協助警方調查的義務。乘客孫某的手包丟在車內后,手包的看管權、合法占有權已歸為車主,即是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除失主外,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嫌疑人關某上車后,趁司機不備,通過秘密的手段,將手包竊走,拒不接聽電話,惡意藏匿手包,具有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關某以盜竊罪起訴。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蘭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王進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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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上偷手機被抓獲
2018年6月14日12時20許,犯罪嫌疑人康某在蘭州汽車東站搭乘一輛車號為甘A·074**的出租車回家,拉開車后門上車時,發現座位上有一部黑色手機,上車后立即用自己的提包將手機壓住,并趁司機不注意時悄悄將壓在包下的手機摸出來,裝在另一個軍綠色的單肩挎包里,并順手將手機關機。康某回到租住屋后,將手機卡卸掉,刪除了手機里的全部信息。接到失主毛某報案后,交通治安分局大砂坪派出所辦案民警通過調取相關信息,確定毛某丟失的手機被康某秘密竊取并將其抓獲。
網約車上“撿”錢包視頻監控“抓”竊賊
2018年6月7日中午,乘客董某某向警方報案稱:通過網約,他在皋蘭路虹云賓館對面搭乘一輛車號為甘A·531**的網約車前往天慶嘉園南門,由于下車倉促,將錢包(錢包價值3000元、裝有人民幣現金1500元及身份證、銀行卡5張,價值2560多元的亞歐商場購物卡3張)不慎丟在了車上。交通治安分局小西湖交通派出所民警經對網約車車主王某某詢問后得知,在董某某下車后,他又在雁灘段記酒店門口拉過一名男子。辦案民警隨即調取視頻監控,由網約車司機王某某逐一進行辨認指證,最后將盜竊他人財物的王某抓獲。據嫌疑人王某交待,當天他乘坐網約車發現身體左側座位的夾縫里有一黑色錢包,看見里面有一沓錢后,迅速把錢包裝在褲子的右側口袋內。下車后,取出現金后將錢包和里面的其他東西扔到一個垃圾桶里。在此其間,失主王某某曾通過手機短信與嫌疑人王某取得聯系,但王某卻置若罔聞,仍將撿到的財物據為己有。
■法律詮釋
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客觀上對財物的實際非法控制狀態和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達到對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為人對財物的永久控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其列為盜竊罪。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