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近日,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乘客在出租車上撿到財物后非法占有的案件作出了判決。女被告人關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此案件為蘭州市首例因出租車上撿到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而領刑的案件。
2017年國慶期間,市民孫某在七里河區文化宮乘出租車,到達目的地下車時不慎將裝有現金11800元及OPPOR9M型(價值2000元)手機一部和多張證、卡的手包丟在了出租車上。隨后關某某在七里河區建蘭北路搭乘該車,上車后發現后排座位上的手包,遂起貪念,上車不到一分鐘突然堅決要求下車。關某某丈夫楊某在得知其行為后,雖反復勸說,但關某某仍執意將手包帶回家后藏匿起來,拒不接聽失主電話。后經過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辦案民警調取相關視頻信息資料,首先鎖定孫某所乘出租車,然后調取車內視頻資料,確定嫌疑人關某某位于晏家坪的某某小區,并于當日23時許,將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關某某在家中抓獲。
關某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看到現金較多,就起了貪念,并抱著一種僥幸心理將手包據為己有,沒想到不到3個小時,放在家里的錢還沒捂熱,就被找上門來的警察抓獲并最終獲刑。
以案說法
特殊公共交通空間撿到財物非法占有即為盜竊犯罪
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長許新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出租車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空間,當乘客將財物丟失在車內后,作為車主的出租車司機具有保管、上交、協助警方調查的義務。乘客孫某的手包丟在車內后,手包的第一看管權、合法占有權已歸為車主,即使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除失主外,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嫌疑人關某某上車后,趁司機不備,惡意藏匿手包,拒不接聽失主電話,具有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將犯罪嫌疑人關某某以盜竊罪起訴。
今年6月蘭州交通治安分局大砂坪派出所和小西湖交通治安派出所分別破獲了兩起在出租車和網約車上撿到他人財物,非法占有的案件,抓獲嫌疑人康某及王某,最后以盜竊他人財物罪依法做出處理。
許新攀說,犯罪嫌疑人關某某、康某、王某的作案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應認定為盜竊罪,一旦此類非法占有財物數額在2000元以上,公安機關將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2000元以下做行政處罰處理。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