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明確——
祁連山保護區核心區 及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大西北網訊 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在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凡在保護區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自然保護管理的規定和本條例。保護區所在地政府應當加強對原住居民的生態保護教育培訓,形成群眾主動保護、社會廣泛參與、各方面積極投入的社會氛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為社區居民提供生態管護等工作崗位和政策支持。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保護區實驗區內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節能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縣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因保護區范圍調整變動涉及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國有土地的劃撥,辦理保護區內的不動產產權、使用權登記;監督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土地;查處非法開墾、采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由管理局編制方案進行,方案應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并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內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的管理。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法律、法規不禁止的其他項目,須經國務院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在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