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傷工亡人員津貼撫恤金
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大西北網訊 】10月25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對全市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調整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后各項待遇須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實到位。
調整范圍
(一)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1、按傷殘等級調整
工傷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2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87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以2016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489元。
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6元。
市人社局要求,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維護工傷人員合法權益,保障他們基本生活,促進企業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縣(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實到位。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