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市:領導干部行為不端、言行失信、揮霍浪費從重追責
大西北網11月11日訊 蘭州市近日出臺《關于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責任追究辦法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責任追究和單位責任追究的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的情形、適用形式等。
追責細分機關與個人
《實施細則》規定,對個人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8種形式:主要有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等。這些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前四項可以合并使用。對單位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這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不力或處置失當,有下列16種情形之一的要追責:一、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特大事故、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不及時到現場,或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造成嚴重影響的;二、在防抗洪澇、干旱、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中,不認真執行黨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命令或工作要求,貽誤工作的;三、在教育、衛生、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等民生工程建設中貽誤工作的;四、在重大決策,重大改革、重大項目實施前未按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五、組織大型群體性活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六、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或對非正常上訪行為處置失當,未能及時依法制止、糾正的;七、因采取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八、在單位管轄范圍內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政府性基金、各類專項資金,或擅自占有使用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九、因工作失職或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致使在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個月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十、對所屬單位或工作人員監管不力,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在履行職務中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違紀違法行為不糾正或者不處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紀律渙散,對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時間酗酒等行為不制止、不糾正或者不處理的;十一、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對環境保護監管工作不力,導致管轄區域出現重大污染事件的;十三、對違法建設查處不力,導致轄區或職責范圍內出現違法建筑未能及時依法查處的;十四、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導致轄區或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十五、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刁難服務對象,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漠、蠻橫粗暴或存在其他不文明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十六、其他履職不力或處置失當的行為。
行為不端的要從重追責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被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
領導干部有違反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等要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不力或處置失當,行為不端、言行失信、揮霍浪費等情形,并且具有下列六種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進行責任追究: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一年內被給予責任追究兩次及以上的;在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免職后再上崗有硬性規定
《實施細則》提出,受到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此外,對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低于原任職務的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黨委(黨組)在研究決定前,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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