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市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
拖欠勞動者工資可先由應急周轉金墊付
大西北網10月9日訊 昨日,記者從蘭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蘭州市創建“無欠薪”城市實施方案》,為有效處理勞資糾紛,切實保障勞動者特別是異地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因欠薪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蘭州市建立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為規范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的使用管理,蘭州市制定出臺《蘭州市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欠薪墊付標準
按最低工資標準60%計算
據了解,欠薪應急周轉金是為了解決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工資,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而墊付的用于勞動者臨時生活費的應急周轉專項資金。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對象為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負責人逃匿或用人單位經營困難,導致被拖欠工資且臨時生活困難的勞動者。對已繳納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欠薪單位,應首先按相關規定支付保證金清欠。依照《實施辦法》,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欠薪應急周轉金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其中市本級按照300萬元,縣(區)按照50萬——100萬元,專項用于解決轄區范圍內的欠薪問題。
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的適用范圍包括:按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范圍受理并已經立案依法查處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可由欠薪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生活費: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隱匿、逃匿等,致使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一時難以清償且影響其生活的;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現有資產不足以償付拖欠工資或部分拖欠工資但短時間內難以變現,致使勞動者被拖欠工資難以清償而影響社會穩定的;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應急墊付生活費的情形。建筑企業拖欠工資并已繳納《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不再適用本辦法。
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的墊付標準:對符合墊付條件的勞動者,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欠薪墊付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計算;每月欠薪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墊付標準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不能確認欠薪數額或有其他原因的,墊付或發給臨時生活費和路途費。生活費和路途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不超過3天(火車和長途汽車),每天為2%,省外不超過5天(火車和長途汽車),每天為3%的標準計發;施工單位已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總額80%以上的,不在應急周轉金支付之列。
欠薪應急周轉資金
7個工作日審批完畢
欠薪應急周轉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批,《欠薪應急周轉金申請審批表》原則在7個工作日審批完畢。需墊付應急周轉金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請財政局備案,報人社局分管領導審核,由市人社局辦公室蓋章批準后發放。財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及時將欠薪應急周轉金撥付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組織發放。情況緊急或特殊時,可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先行按規定發放應急周轉金,然后再履行報批手續。
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清償與核銷: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后,由市勞動監察部門負責追繳,可通過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償還欠薪墊付周轉金墊付款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資產到位或拍賣所得資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償還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款項。用人單位破產的,欠薪應急周轉金按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的次序在企業破產財產中償還。凡使用應急周轉金的欠薪企業,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將企業信息、欠薪情況按月及時報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人社局和市人民法院備案,欠薪企業再進入招投標中心競標時,不予進行新的競標;欠薪企業在清償應急周轉金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出具清償證明后,由市建設局、市人社局和市法院備案,方可進行新的招投標。
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后,因用人單位不具備償還能力、用人單位主體不存在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原因,造成墊付資金無法收回的或無法全部收回的,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核銷依據和財務制度規定,每年在年終決算前,逐筆填報核銷表,連同墊付生活費的原始簽收單復印件,經同級財政局審核,并報經政府批準后核銷,核銷額度控制在財政安排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額度內。欠薪應急周轉金在核銷后,由財政局按照規定額度負責補足次年的應急周轉金。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本《實施辦法》將欠薪應急周轉金用作其他用途。如有發現違反本規定使用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可向蘭州市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