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2月12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一紙作廢聲明后,金昌市永昌縣城關鎮居民趙守帥手中的房產證被莫名“注銷”,對此結果,趙守帥不能認同,當他找到有關單位查詢緣由時才得知,原來自己“私有”的房產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另許他人。為了要回房產,趙守帥將發證機關永昌縣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自己的房產證合法有效,永昌縣政府給第三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違法。
此起行政案首先經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當事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4月,甘肅省高院公開審理了該起行政上訴案后,指定由蘭州中院開庭審理。12月11日,蘭州中院行政庭對該案作出宣判:“被告永昌縣政府給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房頒發兩證
現年44歲的趙守帥1995年7月與金昌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花費100萬元購買了坐落于永昌縣南大街的六角樓。同年7月10日,永昌縣政府向趙守帥頒發了房產所有權證,產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796平方米。1999年1月15日,趙守帥因經濟問題身陷囹圄,2010年7月14日,當他刑滿釋放后準備使用六角樓的房產時,竟發現自己擁有多年產權的房子還有另一個所有人,在仔細了解后,趙守帥這才明白,早在1998年,原永昌縣房管處(現為永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金昌日報》刊登聲明,作廢了他關于六角樓的房產所有權證。隨后,發證機關將六角樓的產權頒發給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1999年,因金昌市房地產公司拖欠信用社貸款,該房屋被變賣給永昌縣移動公司。
為了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2012年趙守帥一紙訴狀將永昌縣政府、縣住建局、現房產產權人告上法庭。
2012年11月12日,金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永昌縣政府給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對爭議樓房登記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行為違法”。但令趙守帥不滿的是,法院判決既未確認自己的房產證合法有效,也沒有作出撤銷違法產權證的判決。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縣政府頒證行為違法
該案經省高院受理后指定由蘭州中院負責審理。2013年9月3日,蘭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方永昌縣政府的代理人將責任歸咎于“政府工作人員掌握不夠、學習不精,對登記事宜未完全掌握,加之工作人員未嚴格審查登記材料,導致發證行為錯誤”,但本著“有錯必糾”的態度,1998年,縣政府在發現自己存在錯誤的行政行為后,及時登報申明,永昌縣政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11日,蘭州中院在綜合審理該案后認為,永昌縣政府在給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模糊,此行政行為違反原建設部施行的相關規定,屬程序違法。但鑒于六角樓房產目前并非在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且該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實際情況。法院只能對縣政府的行政違法程序作出判決。故蘭州中院宣判:“被告永昌縣政府給金昌市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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