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美國法官的罪與罰
美國密歇根州底特律一名巡回法官日前承認曾與一名自己負責辦理的案子中的女被告多次發生性關系,這名叫韋德·麥克利的法官馬上被停職。由此,引發法官的私德與法官非職業行為不當乃至司法公正的熱烈討論。
對美國的司法系統,大家比較熟悉和稱道的是其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法院和法官少有腐敗和丑聞發生,哪怕有也更多是低一級法院和法官。究其原因,從正面而言,是因為其司法制度設計比較完備,法院和法官在人、財和事等方面都是獨立的;從反面而言,則是因為法官懲戒制度比較健全,懲戒嚴厲,法官無論在法庭內還是法庭外一旦出現行為不當乃至違法亂紀,其面臨的懲戒相當嚴厲。
法官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執行者。要成為法官,必須經歷層層關卡,必須有本科學位才能上法學院,三年拿到法學學位后還要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才能拿到律師執照,接著積累數年律師從業經驗,最終才有機會被提名或競選成為法官。當上法官過程的艱辛也反映了法官的重要性,一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不當行為,勢必影響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同時,作為法官,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水準,在法庭外一樣要考慮法官的職業形象,注意言行舉止。比如《美國法官司法行為準則》規定,“法官在從事工作外的事務時,也必須注意自身的特殊身份”,法官的行為不能干擾司法公正,法官的不當行為“將削弱公眾對司法中立、公正的信心”。
美國人普遍認為,如果這個世界上有“完人”的話,法官就應該是“完人”。美國著名詩人紀伯倫曾把法官比喻為“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法袍就是仿教士服裝而設計的,法官成為上帝的使者。盡管“人無完人,金無足赤”,但社會公眾視法官為實現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的化身,公眾不僅對法官的職業能力要求很高,而且對其職業形象也很重視,這影響著公眾對法官的信任與否。尤為關鍵的是,社會公眾是否尊重與服從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對法官的信任,司法的失敗就是社會的失敗。所以,司法是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人們對法官的期望和標準都很高,倘若法官因為職業能力和形象而喪失公信力,那么司法和社會都失敗了。
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詳細、嚴格的法官懲戒制度,規范法官的職業操守,對法官的職業行為和非職業行為進行監督乃至懲戒。由司法理事會核實法官確有不當行為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私下責備或申斥、公開責備或申斥、命令在一定時間內不派給案件、要求其主動退休、在犯罪時提請國會考慮啟動彈劾程序。這些模范行為準則的理念是“法官的所有活動都必須避免不當和看起來不當”,法官的職業行為和非職業行為必須避免招致對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懷疑。
美國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在聯邦最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都設有類似的職業道德委員會,并且有相應的成文規定,如聯邦最高法院的《美國聯邦法官職業行為道德規范》。美國律師協會還起草、制定和修改《法官職業道德示范規則》,對法官在職業行為和非職業行為方面的行為不當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雖然這些規定對法官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通常法官都會自覺遵守,否則無法從事律師和法官職業。在州這一層級對法官的彈劾更為細致。以紐約州為例,紐約州法律規定的對法官彈劾事由是:職務上的不當行為、在職務或職務外有習慣性放縱行為,引起公眾對司法的不利看法。在紐約州,2002年受到懲戒的法官就有28名,其中7人被剝奪法官職位。從上可以看出,法官無論在聯邦還是在州里都要時時小心,處處謹慎,否則就會面臨懲戒乃至彈劾。
美國對法官職業外的生活作風問題引發的犯罪處罰尤為嚴厲。如果法官存在“強奸”“接受性賄賂”“公款召妓”“自費召妓”“當小三”“艷照門”等不當行為,法官不單單是引咎辭職了事,在行為不當引發犯罪時還要被彈劾,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彈劾權不因法官的行為不當而啟動,只有犯了罪的法官才有可能被彈劾。總的來說,美國彈劾法官的程序為:眾議院起訴,參議院審理,并由參議院成員的2/3通過彈劾裁決。舉一個法官因好色而犯罪的例子。美國某州高等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通過電話留言等方式引誘女被告與自己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利用職權不公正地審理了案件。在案發后,聯邦法官對這個好色的法官作出如下宣判:因犯“瀆職”罪和“郵件欺詐”罪,判處27個月有期徒刑、罰款10200美元并吊銷律師執照、取消法官退休福利。聯邦法官判決中最厲害和最嚴厲的一招是取消了這名法官的退休福利,這等于這名法官一輩子白干了,老了反而沒錢養活自己了。這就是美國一個好色法官的下場,其懲戒之嚴厲可見一斑。很顯然,法官的生活作風出現問題,背后往往因作風問題而有犯罪行為,實際上是對其個人道德和職業道德雙重褻瀆,招致對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懷疑,要接受社會和法律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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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