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綜合報道】1月4日,央行發布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規定,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于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通知規定,試點機構可以在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開立三類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和股票市場交易的資金結算。依據本通知開立的三類專用存款賬戶之間可以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投資比例做出調整。托管及結算代理銀行負責監督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投資品種和比例。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