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怠工被責罵,當事人惱了,對著枸杞苗一通踩踏,進而構成了破壞生產經營罪。日前,金塔縣人民法院對高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作出判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4月13日,該院對外公布了案情。
高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到金塔縣鼎新鎮洪號生態區雍某某的枸杞基地采摘枸杞,其間因怠工被雍某某責罵。高某某為泄私憤,于當月28日、29日兩次故意用腳踩踏正在生長的枸杞幼苗,持續時間長達數小時,兩次共計踩踏毀壞“寧杞1號”枸杞苗價值22980.50元。案發后被告人高某某賠償了雍某某損失2萬元,雍某某對高某某的行為給予了諒解。金塔縣人民法院認為高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鑒于其有坦白情節,已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征得諒解,遂作出以上判決。判決后,高某某當庭表示認罪伏法,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