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進一步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確保自治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幅度決定的權限。
《辦法》明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辦法》對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不得有情形,以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應從重處罰等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另外,對自然資源行政處罰在土地、礦產、測繪和規劃方面的裁量基準進行了詳細說明。
《辦法》強調,行使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嚴格按照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并遵循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及時、主動糾正。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