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有酒駕記錄者不得從事網絡車服務
原標題:有酒駕記錄者不得從事網絡車服務
大西北網訊 5月25日,我市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進行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應當退出。
《辦法》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等條件。此外,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8年,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的,強制報廢。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等。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
此外,《辦法》明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行為的;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設置與巡游車相同或者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的;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游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的;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沒有直接對接的;車輛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車輛轉租、轉包給其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等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被依法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