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6月12日,本網從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青海省出臺《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指出,青海將建立職稱聘任退出機制,打破職稱聘任“終身制”;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不作硬性要求;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
三項主要措施
一.建立職稱申報“直通車”。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納入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引進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青海省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員,不受崗位數額和崗位級別限制申報職稱。
二.進一步暢通各類人員職稱申報渠道。在原有非公經濟組織、中央駐青單位人員、援青人員、軍隊自主擇業人員、參加基層服務項目高校畢業生等人群納入青海省職稱管理服務范圍基礎上,進一步打破體制內外、檔案、人事關系等限制,將民辦機構、來青投資創辦企業人才以及港澳臺人才、外籍人才、高技能人才納入青海省評審范圍。
三.加強對基層人才培養和激勵。探索建立“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基層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管理制度,適當提高基層中、高級崗位結構設置比例,逐步建立縣域內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統籌使用、動態管理機制。通過評價取得的基層專業技術資格,定向在基層單位使用,并在基層落實崗位聘用、工資待遇等。
七處明顯變化
一.對職稱外語(漢語言、民族語文、醫古文專業知識)和計算機考試不作硬性要求。確需評價的,由用人單位或各行業主管部門自主確定評審條件。
二.統籌把握學歷與資歷的關系。對不同層次畢業學歷,在首次確定職稱等級和晉升初、中級職稱時,適當體現學歷差異。在晉升高級職稱時,除國家有準入規定的,不同學歷的基本任職年限原則上可以不再區分。
三.職業發展“天花板”進一步打破。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部署,將目前尚未設置正高級職稱的部分系列設置到正高等級;取得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照國家建立的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和相關規定評審或認定職稱。
四.合理設置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分類優化職稱評價標準,對基層和實踐性、操作性強的專業技術崗位,可不作論文要求,探索以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教案、病歷、新聞作品等形式替代。對研究屬性強的崗位,推廣“代表作”制度,更加注重論文的質量而不是篇數。
五.靈活采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成果展示等多種評價方法對人才進行綜合評價。職稱評審時,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級專業技術人員特點,可單獨設立基層組、非公經濟組織評審組,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
六.充分體現“干什么、評什么”。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哲社領域實際貢獻進行差別化評價。自然科學研究人才,突出評價其科研能力、成果轉化等實際貢獻;工程技術人才,突出評價其工程技術攻關、創新發明、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實績;哲學社會科學人才,突出評價其推動理論創新、解決現實問題和發揮智庫作用等業績貢獻。
七.合理確定評價與聘用的銜接關系。用人主體結合實際需求,根據評審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結果與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有效銜接。實行崗位動態管理和競聘上崗,建立職稱聘任退出機制,加強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職稱聘任“終身制”。
改進管理服務
一.合理下發職稱評審權限。職稱制度改革后,將進一步改進管理服務方式,在原有下放中級職稱評審權的基礎上,對青海大學下放高教系列、科研系列正高級職稱評審權;對青海師范大學、青海民族大學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級職評審權;對西部礦業集團公司、青海省投資集團公司、青海省路橋公司等企業下放工程系列副高級、中級職稱評審權。2018年起,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州和企業延伸,下放部分系列中級、副高級職稱評審權。
二.建立科學的事中事后監督懲戒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對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自主評審單位,政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后備案管理。
三.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進人才評價信息化建設,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審核環節。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公共服務信息平臺,開展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