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青海省存在的部分地區類別確定不盡合理、津貼標準總體水平仍然偏低、尚未建立津貼定期增資機制等問題,全國政協委員鮑義志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上建議,按照青藏高原“同海拔、同標準、同待遇”原則,進一步在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方面給予青海特殊的傾斜和支持完善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鮑義志說,國家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以來,對青海給予了照顧和傾斜,青海職工的工資收入穩步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切實感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和照顧。但二、三類區執行人數多、涉及地區范圍小、標準水平低;四類以上地區執行人數少、涉及地區范圍大、標準水平較高的狀況。為使制度更好地發揮補償艱苦地區職工超常勞動、調節地區收入差距的作用,現就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適當調整青海省部分地區的類別:一將人口較為集中、津貼標準偏低的西寧市四區,海東市樂都區、民和縣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二將屬于藏區的貴德縣、尖扎縣和條件相近的循化縣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三將海拔在3000米至3500米之間條件艱苦的海晏縣、同德縣、貴南縣、都蘭縣、烏蘭縣由四類區調整為五類區;四將海拔3500米以上、緯度偏高、特別艱苦的玉樹市、囊謙縣、瑪沁縣、班瑪縣、久治縣、澤庫縣、河南縣由五類區調整為六類區。
大幅度提高津貼標準:我省許多地區無論是海拔還是艱苦程度都與西藏極為相似,有的地區更是山水相連。鑒于各方面條件相近的兩省區職工工資水平差距較大,建議國家比照西藏特殊津貼的調整幅度,較大幅度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特別是較大幅度提高二、三類區的津貼標準,統籌各類區的津貼水平,保持艱苦邊遠地區職工合理的收入水平。
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動態增長機制:隨著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每年相應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使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平均水平達到基本工資平均水平的50%以上,其中:二類區40%、三類區55%、四類區70%、五類區100%、六類區140%,以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縮小地區收入差距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