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每月每平方米上調0.87元
●非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在每平方米5.77元的基礎上允許上浮25%至30%
●10月15日起正式執行
●居民集中供暖價格按套內建筑面積計收取暖費
9月29日,西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知,正式確定調整西寧地區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
【背景】
2013年國家發改委下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246號),并于7月10日制定和調整了各省區市天然氣的最高門站價格。為此,按照2014年9月9日省政府召開的西寧等地天然氣價格調整相關事宜專題會議精神,西寧市于2015年4月16日起調整了城市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氣價格。為了疏導天然氣價格調整造成的集中供暖成本上升,保證集中供暖工作順利開展,消化上游天然氣價格上調造成的影響,西寧市發改委于2014年11月28日召開了西寧市城市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調整聽證會,并經西寧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確定西寧地區城市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正式于2015年10月15日起調整并執行。
【調整標準】
●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由現行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調整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調0.87元,供暖價格上調幅度為17.76%;居民集中供暖價格按套內建筑面積計收取暖費。
●非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即其集中供暖價格在居民供暖價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的基礎上,允許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體供暖價格由供暖經營單位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同用戶協商議定,并簽訂供暖協議;非居民集中供暖價格按實際租賃或擁有產權建筑面積計收取暖費。
與此同時,西寧市還確定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為6個月。高層、小高層集中供暖價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壓費,沒有二次加壓的供暖企業或單位不得收取加壓費。此次居民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調整后,各供暖經營單位給用戶提供的供暖溫度在供暖期必須達到國家建設部規定的“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應為18℃±2℃,不低于16℃”的標準要求,以保證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對于因供暖企業造成的少數居民用戶家中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準的,經用戶和供暖方確認后,供暖經營企業在收取住戶取暖費時,應視具體情況給予酌情減收取暖費用,具體減收幅度由雙方協商議定。
此外,西寧市還明確天然氣集中供暖價格標準為用戶最終到戶標準,各供暖經營單位不得在規定價格標準的基礎上加收任何費用。如有違反,將依法查處。
(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