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依法懲治涉槍爆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針對實踐中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查辦懲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重點就如何正確認定犯罪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意見》規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搶劫、持有、私藏、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并利用該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的,予以數罪并罰。對于在水路、鐵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利用寄遞渠道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