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9月10日9時30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石斌等3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奸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各被告人的親屬和各界群眾共120余人旁聽了宣判。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38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奸等11項罪名。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滿釋放后,憑借自己曾是“神龍社”(已解散)成員、互聯網上“西固黑社會組織”惡名排名“人氣”,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6月,被告人劉興勇為討要債務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結識石斌。后多次指使石斌帶領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斌從劉興勇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興勇為領導者,被告人楊亮、程帆、趙釩深、史家豪、宋海龍、周月月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顏維康、皮勁楠、白凱豪、孔德民、俞樹強、張啟、賀龍、許嘉豪、劉歡、馬學虎、陳明翔、張磊、楊鑫、費家輝、巴繼巍、胡彬、焦軒、倪孝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組織規定,部分組織成員向石斌撰寫“年終總結”,匯報自己的活動、對組織發展提出意見、建議。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有組織地多次、連續實施違法犯罪,非法斂財2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劉興勇還資助10萬余元,組織成員楊亮資助15萬余元,用以購置實施違法犯罪的槍支、砍刀、棍棒等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經費和生活費用等。
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組織意志支配下,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參與、組織、指揮,或者為組織利益,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以組織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采取聚眾造勢、哄鬧、滋擾、糾纏及所謂“談判”、“協商”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數十余宗犯罪,涉及尋釁滋事15起、組織未成年人賣淫6起、奸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開設賭場1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敲詐勒索2起、聚眾斗毆3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1起、高利轉貸1起。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奸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興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高利轉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亮、程帆、趙帆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對史家豪、宋海龍等21名該組織成員并處4.5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對3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