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期間,召集56名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座談,聽取他們對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系代表、接受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
目前,我國共有267萬多名五級人大代表,這些來自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領域的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
這些年各級人大代表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其他各級國家機關不斷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更好發揮代表作用。

“改革開放40年以來,我國人大代表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堅持和完善、國家其他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辦公廳聯絡局原巡視員李伯鈞說。
代表選舉科學規范、風清氣正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份,根據選舉法等法律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下,全國35個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了2980名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自1979年以來,我國共依法實施了11次鄉級、10次縣級和8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大代表選舉,成為我國人民民主的成功實踐。”李伯鈞說。
1979年7月份關于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縣級人大代表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重新制定的選舉法,對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有一系列改革和發展,包括直接選舉的范圍由鄉鎮一級擴大到縣級,代表的等額選舉改為代表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差額選舉,明確各政黨、人民團體或者選民、代表兩個渠道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選舉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等。
此后,選舉法又先后修正了6次,使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更加民主、科學、有效,選舉程序和選舉辦法更加簡便、易行、規范。特別是2010年3月份對選舉法的修改,根據黨的十七大要求明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使代表選舉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在法規或者制度上加強了對代表選舉工作的主持、指導或者領導。
為了保證人大代表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順利實施,這些年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都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法提出了關于做好有關選舉工作的意見,以中央或者當地黨委文件的形式下發執行,切實加強了黨的領導。還加強了人大常委會對選舉工作的組織,有關機構會同黨的組織、宣傳等部門出臺有關方案,舉辦換屆選舉工作學習班,有的地方組成換屆選舉工作聯席會議,做好換屆選舉的日常聯絡和服務工作。
李伯鈞說,近年來在黨中央領導下,依紀依法嚴肅查處了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遼寧拉票賄選案,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大加強。最近一次代表選舉,強調三者有機統一和嚴明換屆紀律,注重把好代表“入口關”、選舉組織關和全過程監督關,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選舉結果人民滿意。
代表履職依法依規、求真務實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尊重人大代表的權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權利,保證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就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這些年我國不斷提高代表審議工作的水平和效能。對規范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審議工作,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代表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若干明確規定。實踐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或者法規,不斷改進議事形式、規范審議程序、提高審議質量,完善表決制度來集思廣益、凝聚共識。
“注意代表議案建議提出和辦理質量。”李伯鈞說,根據1982年12月份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從1983年6月份召開的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把代表提案制度改變為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制度。1989年4月份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和建議及其辦理作出詳細規定,1992年4月份代表法明確了代表議案和建議的提出和處理要求。2005年5月份中央9號文件及配套的全國人大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等工作文件,對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范圍、提出、處理、檢查督促等各個環節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2010年10月份代表法的修改在法律上又作了若干具體規定。“實踐中,人大及其常委會引導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時,注意符合法律規定和有關要求,建立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與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相結合,注意選題,認真了解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有關機關、組織這方面已有的規定和做法,利用好有關機關、組織特別是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服務保障。”李伯鈞表示。
注重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的實效。李伯鈞介紹,代表視察制度始于1955年8月份召開的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全國人大代表和省級人大代表視察工作的決定。改革開放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先后于1985年12月份發出關于改進全國人大代表視察辦法的意見、1987年7月份發出關于全國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意見,改進了全國人大代表視察工作。實踐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代表集中視察工作方面有計劃、有組織、有督促、有落實。確定視察的題目、內容、方式方法、時間等都注意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選擇被視察、調研單位兼顧不同類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觀了解真實情況。
除此以外,李伯鈞表示,通過讓代表小組真正活起來動起來,積極擴大代表對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活動的參與,加強國家機關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等,促進了代表履職依法依規求真務實。
代表保障、監督具體充分到位
今年7月份,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期代表學習班在北京開班,天津、山西、遼寧等19個選舉單位262名新任全國人大代表和18名連任代表學習3天,為履職“充電”。李伯鈞表示,人大常委會已經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統培訓制度。
支持、規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是代表工作的核心,也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關鍵。
李伯鈞介紹,為加強代表履職的服務保障,實踐中,在時間保障方面,通知代表參加人大會議和閉會期間有組織的活動,盡可能多地要求有關方面提供便利、優先保證。在經費保障方面,財政預算中設立有人大代表專項經費,而且這些年代表活動經費不斷提高,有的地方實行實報實銷。在知情權和履職學習保障方面,各級人大常委會及時向代表通報常委會的重要工作,通過書面郵寄或者網絡平臺等方式向代表提供信息資料、征求意見;“一府兩院”及時或者定期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有關情況及重大事項,提供信息資料等。“人大常委會已經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統培訓制度,通過代表履職培訓班、專題學習研討班、代表履職交流研討班和法制講座等形式,有的地方采取法律知識競賽、在線交流平臺、遠程學習平臺等方式,不斷提高代表履職能力。”李伯鈞表示。在組織保障方面,普遍加強代表聯絡機構建設,在各省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在下一級人大常委會設立本級代表聯絡處,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保障等。
在強化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方面,改革開放以后的憲法、選舉法、代表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由原選區選民監督,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監督都有相關具體規定。代表法單設專章規定對人大代表的監督,選舉法也專章規定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2014年11月份中央關于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處理情況及其教訓警示的通報,明確提出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黨員人大代表的教育監督,各選舉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所選舉的人大代表的教育監督。2016年1月份發布的中央3號文件,明確提出強化對人大代表的管理監督。
李伯鈞表示,實踐中,人大代表注意依法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還要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近年來,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實踐中,還探索出一些對代表監督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包括當選代表作出履職承諾,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對代表在人大會議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登記,通過設立代表之家、活動室、聯絡站等場所和代表活動日制度接待選民,通過網絡平臺更便捷地聯系群眾并接受監督等。一些地方公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以及有關活動情況,保證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知情權。(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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