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企業嚴重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將被罰行業禁入
食品藥品企業違法行為將處罰到人
近日,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甘肅省公安廳聯合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監管部門對個人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法律責任。
對單位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相關人員和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后,對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相關責任人員,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要依照《通知》有關要求,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違法人員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調查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通知》稱,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等。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不屬于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嚴格實施禁業限制
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上述人員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
強化信息全面公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公開食品藥品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對個人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依法載明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對單位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既要載明對單位的處罰,也必須依法載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明確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網站設立專欄,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編號、責任人的姓名、違法犯罪事實、行政處罰或者所判刑罰種類、禁止從事的活動種類及期限等信息。
加大監督指導力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拘留的銜接,確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各項措施能夠落到實處。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對自然人的處罰是否落實到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是否按規定移送等。
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趙匯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