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管所:機動車轉移登記須持相關證明、憑證無需雙方到場
近日,蘭州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中,出現個別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沒有共同到車管所申請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業務,原機動車所有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訴上訪車管所及工作人員違規辦理業務,針對此類情況,昨日蘭州車管所進行了情況通報會。
依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在申請轉移登記時,由現機動車所有人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相關證明、憑證。同時,依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繳納稅費憑證等。”按照此項規定要求,車管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業務時只是負責審核前來辦理機動車業務的所有人是否持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中所列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記者葛強)
(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