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然發病 男子因搶救超48小時無法認定工傷
今年9月23日,樂山市草堂高中食堂工作人員杜文良,在收拾餐具時突發疾病,伴隨呼吸系統衰竭,并于9月26日宣告不治。杜文良的女兒杜玨在向樂山市人社局申請認定為工傷時,卻被告知,因其父搶救時間達到56小時,比《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認定標準多出8個小時,因此“不予認定”。事發將近兩個月,杜玨仍在為其父的事情奔走。
昨日,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業內對“搶救48小時以內無效死亡”,這一工傷認定標準素有爭議,而在實際認定中,關鍵點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照搬“48小時”這一標準,顯得缺乏人性關懷。
工作中突然發病
一份由樂山市草堂高級中學向樂山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出具的《關于杜文良同志工亡補償的申請》,詳細披露了杜文良發病當天的情況。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這份加蓋有樂山市草堂高級中學公章的文件中稱,杜文良系該校食堂管理人員。今年9月23日下午6時左右,杜文良在帶領工人賣完晚餐后,收拾餐桌時,突然倒地昏迷,并伴隨大小便失禁。隨后,杜文良先被送至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急救,接著又轉院至樂山市人民醫院,最終于9月26日上午5時15分宣告不治。
這份文件中同時強調,事發當日,杜文良從上午6時開始安排早餐工作,至發病時,已經連續工作超過12個小時。
草堂高級中學據此稱,杜文良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長時間加班和勞累過度突發疾病身亡”,并向上級部門為其申請認定為工傷。
杜玨告訴新京報記者,父親今年59歲,自1986年以來,已經在食堂這一工作崗位上,連續工作了30年。盡管身為管理人員,他一直與工人一起干活。杜玨透露,父親3年前曾有過冠心病史,并曾經因此住院達到半個月,但本次發病與過往病史是否有直接關系,目前尚無法證明。
搶救56小時后身亡
盡管有了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書,杜文良的工傷認定過程,依然是一波三折。
杜玨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在辦完喪事后,她即著手準備申請材料。今年10月8日,杜玨將包括父親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身份證和工作合同等在內的申請材料,遞交給了樂山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科。
今年11月16日,杜玨收到了人社部門下達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新京報記者看到,這份決定書中,對杜文良的救治情況、診斷結論、受傷害經過等均有詳細記錄,而在認定結論一欄,樂山市人社局認為,杜文良所受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因此作出“不予認定”的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第十四和第十五條中稱,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杜玨告訴新京報記者,從入院到最終確認死亡,杜文良共搶救了約56個小時。而正是這多出來的8個小時,使得杜文良的工傷認定申請被拒。
■ 焦點
1 “雙工”死亡是否可認定工傷?
人社部門稱“48小時以內”是硬性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情形,均需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下簡稱“雙工”)。在杜玨看來,杜文良突發疾病時,系在學校食堂內收拾餐具,滿足“雙工”條件,而其入院治療當天,醫院便已經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實際搶救時間并沒有超過48小時。
新京報記者看到,樂山市人民醫院下達的《病危通知書》,簽發于9月23日晚8時。此時,距離杜文良入院搶救,剛剛過去兩個小時。杜玨稱,此后,父親一直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直到9月26日宣告不治。
對此,樂山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搶救時長的認定,以醫院下達死亡通知書為準。按照這樣的計算標準,杜文良的搶救時間為56個小時,超過了認定標準。“‘48小時之內’是硬性規定,沒法放寬,也沒有依據放寬。”
2 突發疾病工傷認定標準如何出臺?
經歷較長政策制定過程,2003年規定施行并沿用至今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工傷的認定,除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外,還需滿足“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或“患職業病”兩者之一。而實際上,非職業病死亡或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能夠成為工傷認定的標準,也經過了較長的政策制定過程。
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出臺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均未提及因疾病而導致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直到1996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才正式將工作中的突發疾病納入工傷范疇。2003年,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自此,突發疾病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規定,才得以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3 “48小時之內”認定工傷有何依據?
律師稱具體時間本身無意義
北京實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峰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具體政策制定中,由于難以界定突發疾病是否因工作原因而起,為了防止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生的疾病,被無限連帶地納入工傷認定范疇,《勞動保險條例》中,加入了“48小時以內”這一認定標準,目的在于確認“突發疾病”性質,并增強可操作性。
秦峰表示,這樣的規定,在簡化工傷認定工作流程之外,客觀上也制造了尷尬。在實際認定中,往往出現“與工作無關的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工傷,而與工作具有關聯性的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卻不被認定為工傷。”秦峰稱,更有家屬為了達到這一認定標準,在患者搶救達到48小時,已經確認病危但尚未下達死亡通知書的情況下,要求停止治療。
48小時,這一時間規定有何依據?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具體時間上,并無明確指向。“48小時也好,72小時也好,都是作為一條線存在的,具體的時間本身沒有意義。”秦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