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昨(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賠償。此外,《解釋》還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
因錯誤執行被申請賠償案件占六成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提供的數據顯示,在非刑事司法賠償審判實踐中,被申請賠償的司法行為主要是錯誤執行和違法保全,這兩類案件分別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計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80%以上。為此,《解釋》著重對錯誤執行和違法保全這兩類侵權行為進行了規范。
《解釋》第四條規定,違法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行及其他違法情形。
此外,法院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執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等都被列入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范疇。
非刑事司法賠償引入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解釋》的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是司法解釋中首次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
但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拘留,毆打、虐待等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的損害后果有可能不亞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的損害后果。為此,《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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