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昨日,記者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 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二審擇日宣判。
據悉,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民事侵權案件一審因上訴人徐子琦、溫軍、劉慶元、薛崔愿、楊健等人不服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城民白初字第96號、99號、100號民事判決書,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原定于3月31日于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由于上訴人劉慶元、徐子琦、溫軍在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定于3月31日公開宣判的傳票后,于3月30日下午向該院遞交授權委托書,對該授權委托合議庭需進一步評議后作出決定,鑒于三案具有關聯性,宣判時間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