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為進一步規范居民養犬行為,蘭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8月28日,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目前,蘭州市城區養犬數量已經達到9萬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場4處(城關區2處、七里河區1處、西固區1處),雙休日自發犬只交易市場2處,臨街養犬經營戶30余戶。此外,還有大量流浪犬、無主犬無法統計。2002年1月1日實施的《蘭州市城鎮區域限制養犬規定》,雖然對規范養犬行為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管理體制、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原因,該《規定》形同虛設,無法滿足蘭州市養犬管理的需要。作為省會城市,蘭州市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居民的養犬行為進行規范。
《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為嚴格管理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及紅古區為一般管理區。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嚴格管理區內的鄉村區域可以調整為一般管理區,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區域可以調整為嚴格管理區。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年審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計生、規劃、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其中,公安機關負責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查處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殺狂犬,受理和處理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負責設立、管理犬只留檢所,收留、處理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棄養犬只,對犬只尸體實施無害化處理,查處違法占道售犬行為。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只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進行預防和控制,確定禁養犬的種類,監督管理犬只養殖、診療等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者的工商登記,監管犬只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衛生計生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
《條例(草案)》規定: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年審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嚴格管理區內,個人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單位飼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由登記機關批準。嚴格管理區內,禁止繁殖、經營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標準、品種、名錄由市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草案)》規定:一般管理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或免疫間隔屆滿的,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畜牧獸醫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15日內,攜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養犬人飼養的犬只死亡、遺失或放棄飼養的,應當在15日內到原犬只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條例(草案)》規定:養犬登記實行年審制度,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書期滿30日內,攜帶犬只、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檔案。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將登載養犬電子檔案。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條例(草案)》規定:養犬人不得因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遺棄、虐待或者擅自處死犬只,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
條例(草案)》規定:嚴格管理區內,犬只外出必須佩戴犬牌,未成年人不得單獨攜帶犬只外出。犬只外出,養犬人應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養犬人應為犬只戴上嘴套或者懷抱犬只。養犬人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地鐵等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學校、幼兒園、醫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會展中心、餐廳、賓館、候車(般、機)廳等公共場所。黃河風情線、公共綠地、城市公園、廣場、商業步行街也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但以上禁止條款不適用于攜帶導盲犬的盲人和攜帶扶助犬的肢體重殘人。
條例(草案)》規定: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規范管理的原則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沒收的犬只。養犬人放棄飼養或犬只死亡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檢所。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現流浪犬、無主犬的,可以將其送至犬只留檢所或者報告城管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犬只留檢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承擔犬只收留期間發生的飼養等相關費用。養犬人逾期不認領的,按無主犬處理。此外,犬只留檢所還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留的無主犬,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自收留之日起30日內無人領養的犬只,留檢機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