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8日訊 蘭州男子常某某在娛樂會所內設立俱樂部,以推廣撲克體育賽事為名實為開設賭場。1月7日,蘭州中院以開設賭場罪判決常某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5000元。
城關區法院一審認定,2013年5月至9月期間,生于1971年的常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處理)在蘭州市城關區南關什字一處會所設立BINGO德州撲克俱樂部,以推廣德州撲克體育賽事為名,以辦理會員卡繳納會員費獲積分后換取籌碼參加比賽的形式開設賭局,并從中按5%至10%抽頭。2013年9月27日,公安人員在該俱樂部將常某某等人抓獲,查獲賭博物品及現金1200元,并從電腦數據中提取100余名涉賭人員名單,賭資累計729668元。
一審法院認為,常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鑒于涉賭人員眾多,賭資累計72萬余元,屬情節嚴重,遂依法予以判處。
宣判后,常某某提出BINGO德州撲克俱樂部是甘肅某娛樂有限公司取得行政許可的,并非其個人行為,不應認定其個人開設賭場;且德州撲克是以娛樂為前提,有別于賭博,也不存在專門賭博場所,未獲取非法利益;此外,一審認定的賭資數額不準確,原判認定其開設賭場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當,請求改判緩刑的上訴理由。
蘭州中院二審查明,案件中的俱樂部雖取得主管單位行政許可屬實,但甘肅省社會體育管理中心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德州撲克的非經營性,但比賽過程是以購買積分的方式將金錢轉換為籌碼,持籌碼賭輸贏,贏取財物,具有明顯賭博性質;參賭人員數人均證實參與過程中輸掉大量現金,名為比賽,實為賭博。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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