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汽車銷售“捆綁”商業保險引質疑
省工商局約談部分汽車銷售4S店
大西北網11月10日訊 如今,購車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一部分。然而,在購車過程中,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汽車銷售商(俗稱“4S”店)強行搭售商業保險及配件的情況。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提供的信息顯示,今年1-10月份,全省涉及汽車領域的投訴近4000件,上升趨勢明顯,其中強制消費者購買商業保險、加價提車等案例,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
記者調查發現,眾多消費者對于4S店的各種霸王條款提出質疑,但是卻無處說理。
省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蘭州市13家4S店進行暗訪后發現,8家4S店存在強制消費者購買商業保險行為。對此,省工商局近日對省內部分4S店進行行政約談,明確其強制性搭售商業保險涉嫌違法違規,定期整改,整改不力者將嚴肅查處。
搭售商業保險已成“潛規則”
去年年底,蘭州市城關區的顧女士,在位于西固區的一家進口汽車4S店內購買一臺越野車時,遇到了不愉快的事。
顧女士在付款之后,銷售人員表示還需要繳納1萬多元的商業保險才能提車。顧女士對于銷售商的這一做法很不滿意。“購買商業保險是消費者自愿行為,4S店憑什么要求我必須購買某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根據顧女士的測算,4S店內購買的保險要比自己購買貴了至少2000元錢。
經過屢次交涉后,4S店一位經理極不高興地表示,可以不購買商業保險,但汽車將來維修保養不一定順利。他還說,購車不買商業險這是從未發生過的事。
根據這位經理的說法,消費者購車后必須購買指定的商業保險已經是“潛規則”。
無獨有偶,楊康今年5月訂購了一臺21萬元的SUV。當他如約前往4S店提車時卻被告知,必須由4S店代繳稅費、保險,否則汽車將不享受優惠,楊康也對此提出了異議。
“首先,4S店指定的保險價格與保險公司提供的價格之間出入很大。其次,感覺強行銷售保險,不尊重消費者的個人意愿。”楊康表示,在堅持了一上午之后,他只能自認倒霉,繳納了所需費用后提車離開。“提車原本是件開心事,卻讓4S店的霸王條款掃了興致。”
據了解,在蘭州市各大4S店,強行搭售商業保險的現象已經很普遍。記者10月上旬在位于蘭州市大砂坪的東風本田4S店了解到,在該店購車,必須購買指定的商業保險。銷售人員表示,新車購買后必然會購買保險,在哪里買不都一樣嗎?記者表示,自己購買價格會低很多。銷售人員直言不諱,必須購買指定保險,無論哪家4S店都一樣。
消費者有權拒絕“捆綁”保險
業內人士透露,事實上,“捆綁銷售”商業保險除了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傭金外,4S店更看重的是可以借助賣保險的機會,獲得可靠的客源,由此帶來修理和保養等業務的利潤。
通常情況下,顧客尤其是初次購車的顧客,在店內投保后,日后的保養和維修也會偏愛這家店。對于4S店來說,有了保險的捆綁,可以固定許多維修業務量,尤其是一些投保車輛出險后的維修,其維修利潤相當可觀。
消費者在4S店購車,難道沒有選擇保險的權利嗎?
對汽車銷售商捆綁商業保險的行為,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全新認為:如果消費者對汽車4S店提供的保險購買認可的話,這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強制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但有一點需要注意,不在4S店辦理保險業務,必須得到保險公司先交納強制險,才能取得上路的臨時牌照。
朱全新表示,購車“捆綁銷售”車險,是一種強迫消費行為。從實際情況來看,汽車銷售人員會受利益驅動,利用各種手段來強迫消費者買車險,包括利用消費者急于取車的心態,提出買車險可以盡快拿到新車等。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選擇權被“綁架”。對此,消費者有權利拒絕經銷商的“捆綁銷售”行為。朱全新還說,貸款購車的情況,車的主體就是車主,車主是車輛的實際所有者,指定購買保險屬于限制競爭行為。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欒明軍表示,保險公司與4S店有返點合作,在利益的驅動下造成了“捆綁銷售”的現象。同時,4S店利用其品牌代理的市場支配地位,在配件及維修價格上并不透明,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部分4S店對于熱銷車型采取饑餓銷售,加價提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
對于購車“捆綁銷售”車險的現象,欒明軍表示,將提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限時整改“捆綁銷售”
10月22日,省工商局接到投訴,一位消費者反映,在蘭州賽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汽車時,該公司強迫消費者購買一年的商業保險。接到投訴,省工商局立即通過暗訪的形式,對蘭州賽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13家銷售汽車的4S店進行了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13家汽車4S店中,有8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消費者反映的強制購買商業保險現象。強制購買商業保險問題分三類:第一,只要在該店購買汽車,就必須通過該店購買其提供或指定的商業保險,否則,就不予銷售汽車;第二,以貸款形式購買汽車的,必須在該店購買其提供或指定的商業保險,且在車貸還清之前,每年都必須在該店購買其提供或指定的商業保險;付現購買汽車的,可以由消費者自由選擇保險。第三,以出險理賠方便、維修便利等為由,極力向消費者推薦其提供或指定的商業保險。
11月6日,省工商局對蘭州賽福汽車4S店汽車銷售公司、蘭州奧迪金島4S店汽車銷售公司等部分4S店進行了行政約談,督促經營者自律,建立健全汽車銷售體系。
對于此類情況,相關保險公司也將進行反思。甘肅保監局也表示,消費者有權選擇商業保險的購買方式及地點。
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最后表示,經過調查,強制捆綁銷售的事實存在,不能回避,而且該行為也不是員工個人行為,屬于公司行為。汽車4S店強制消費者在購車時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
為規范汽車行業,積極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省工商局要求,從即日起,參加約談的汽車經銷商立即對自身經營行為中存在的強制推行保險、不按合同約定交車、拖延提供車輛合格證,以及加價提車等可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自我清查。存在問題的,必須積極進行限時整改。并要求在11月15日前,將自查情況和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報省工商局消保處。由蘭州市汽車行業協會督促汽車經銷商落實整改措施,研究制定相關行業自律制度。蘭州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管,對于不積極落實整改措施的經營者,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將處罰情況計入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于整改措施落實不力的經銷商,將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