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貪婪的代價——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強犯罪始末
大西北網4月17日訊 據甘肅日報報道:2007年7月,王志強帶隊在白銀有色金屬公司成縣廠壩鉛鋅礦整頓礦區秩序。就是這次平常的任務,讓王志強在整頓礦區秩序中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時隔兩年,2009年7月31日,王志強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整頓礦山虛報冒領35.6萬
2007年7月,根據安排,由時任隴南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志強帶隊,前往白銀有色金屬公司成縣廠壩鉛鋅礦去整頓礦區秩序。為此,隴南市政府給市公安局撥付辦案經費10萬元,經市政府協調,不足經費由廠壩鉛鋅礦報銷解決。然而在整頓期間,王志強從廠壩鉛鋅礦報銷共計48萬余元,其中35.6萬余元由王志強占有。
這35.6萬元巨款是如何被王志強占為己有的?
經調查,王志強向成縣公安局的楊某提出借張銀行卡倒賬,同年7月3日,楊某在成縣建行營業部用個人名字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交給王志強使用。王志強安排隴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的汪某從其保管的資金中給整頓專案組借款10萬元,汪某于7月3日將10萬元打入楊某所辦的銀行卡中。在整頓期間,王志強還安排以汽車修理費、招待費等名義,先后五次從廠壩鉛鋅礦報銷共計48萬余元,其中20余萬元由廠壩鉛鋅礦辦公室工作人員王某轉入王志強保管的楊某銀行卡中,汪某還以現金方式將6萬余元交給王志強。
就這樣,一次次現金轉入銀行卡,導致報銷費用中的35.6萬余元流入王志強手中。2008年1月21日,王志強將楊某賬戶中的34萬元轉入自己的建行卡中。
在庭審證據中,王志強的建行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08年7月14日從楊某銀行卡轉入的34萬元,連同該卡上又存入的資金,共45萬元又轉入到王志強的另外一張銀行卡,進入王志強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蘭州市金昌路證券營業部賬戶。
庭審中,王志強承認“這錢是交給我了,35.6萬元除繳稅和自己一些墊資以外,剩余大概有30萬元歸我自己使用,我最后用來炒股了。”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00萬
2007年12月初,隴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經理何某因資金緊張,向時任隴南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志強借款,王志強利用分管隴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的職務之便,安排治安支隊民警任永杰(已判刑),于12月6日將任永杰保管的治安支隊在成縣辦案期間收取的保證金等資金100萬元,通過轉賬方式借給隴南市第三建筑公司使用,直至2008年4月9日歸還,時間長達4個月。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志強負責整頓礦山秩序期間,挪用公款100萬元給隴南市第三建筑公司,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帶隊整頓廠壩鉛鋅礦秩序的職務之便,在整頓礦山期間,虛報冒領整頓經費35.6萬余元,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
2012年12月20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王志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王志強的案件宣判后,在同事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據其同事回憶說,王志強被刑拘的消息傳開后,同事們很驚訝,認為這個人平日很隨和,見到下屬會主動打招呼,為人處世很低調,他怎么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和王志強一起共過事的同事說,王志強1957年出生,參加公安工作比較晚,但在公安工作中,他還是憑借自己突出的工作能力,得到了組織的認可,先后任職武都區公安局政委、宕昌縣公安局局長,在業務中他是一位能力很強的領導。該同事分析說,導致王志強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極有可能是因為炒股。
終審判決數罪并罰獲刑12年
在該案一審宣判后,王志強不服,提起上訴。
2013年9月1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案。該案庭審持續6個小時,未當庭宣判。
二審庭審時,王志強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他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進行自辯。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王志強利用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將公款私自截留,歸個人使用,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對王志強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處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王志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
2014年2月,省高院二審落槌,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志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的部分;判決王志強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2014年2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強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30多年前,做過煤礦工人的王志強進入公安機關工作,之后陸續擔任過隴南市各分縣局政委、局長等職。2002年,他被任命為隴南市公安局副局長。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