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首席記者梁峽林)甘肅省政府法制辦與清華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擬訂了《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草案)》,該消息經本報等媒體刊發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網友對其中的“身體強制力”提出質疑。11月29日,《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就《指南(草案)》邀請社會公眾提出意見、建議。聯系電話:0931-4607669,郵箱:yangtao7334@126.com。
《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相關人士表示:“我們在制定過程中數次將《指南(草案)》對社會全部公開,目的就是為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以確保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目前《指南(草案)》仍在修訂、完善過程中,歡迎公眾和媒體繼續關注,并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對合法、合理的意見、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并吸收到《指南(草案)》中去。”
就“身體強制力”是否適用,省內有關專家指出,“身體強制力”不屬于《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因此,有必要對身體強制力進行嚴格的限定性解釋。至于身體強制力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則要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而定了。
網友擔心:“身體強制力”會被濫用
據記者了解,《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草案)》在省內七市區進行試點,這個在全國首創的城管行政執法指南引起了網民高度關注。
有網友認為“執法指南很具體,很有操作性,但其中在執法過程中,對不配合的義務人可以采用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是否有越權限制人身自由嫌疑?”也有網友表示,“對暴力抗法行為的正當防衛”是“對不法分子具有對于他人財產或者人身造成威脅,傷害情節的”,不是行政執法必備手段,擔心此條款會被濫用。
制定方回應:兩種情況下才可使用“身體強制力”
針對網友們的熱議觀點,《指南(草案)》編輯委員會相關人士11月29日回應說:《指南(草案)》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對拒不聽從現場指令的,可以口頭警告,義務人仍然拒不服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迫使其履行義務。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17條。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體強制力予以制止。該種情況下使用身體強制力,針對的不是相對人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而是正在進行的針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人身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依據是《刑法》第20條。
“身體強制力是針對執法時遇到暴力抗法,或者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的時候,通過身體強制力阻止違法行為的擴張,阻止給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民財產造成損害。這并不是說城管可以把執法對象帶走,而是執法對象在有其他違法情況下的緊急制止。為此,《指南(草案)》也做了大量針對城管執法人員文明、規范、嚴格執法的具體規定。”這位人士如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