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于丹東受審
案情:陸俊涉案金額81萬元,案發后全部返還。其供認涉嫌操縱7場比賽,涉及4家俱樂部,同時作為中間人操縱了天津泰達與廣州松日的比賽。
2011年12月20日于丹東受審
案情:供認在2005年至2009年間先后20次收受6家俱樂部的賄賂;在兩場國際友誼賽中接受過周偉新的賄賂。總金額為148萬元人民幣及10萬港幣。
2011年12月20日于丹東受審
案情:供認曾單獨或與別人合作多次行賄(約25萬元)和受賄(約49萬元)。曾收受多支球隊的錢物,同時還給黃俊杰送過錢物。
2011年12月21日于丹東受審
案情:2003年至2009年間,利用執裁甲A、中超、全運會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
本報訊對于“四大黑哨”的量刑問題,昨天,著名律師方正宇分析認為,這些涉案裁判基本都是被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規定刑期大約在5年到15年之間。
在公布了一審宣判時間后,昨天,丹東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宣判的具體順序。陸俊、黃俊杰、萬大雪3名裁判,由于罪名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所以安排在了同一個審判庭——第四審判庭宣判。黃俊杰的宣判是9點,他將成為反賭掃黑案判決的“先行者”。陸俊的宣判在9點15分,萬大雪則安排在9點30分,每隔15分鐘完成一人。周偉新因為除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所以被安排在了第七法庭宣判,他的宣判是在9點開始。
公開宣判之前,外界最關心的就是涉案人員的量刑。方正宇分析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超過10萬元將至少被判5年,4名裁判的涉案金額均超過了10萬元,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將被判15年,“當然法庭判罰時,還會參考被告人有沒有自首情節,及其認罪態度如何。根據司法實踐例子,4名裁判的刑期相比15年上限,會更接近5年的底線”。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