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日前,交警總隊向全省交警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全體民警必須遵守“八個嚴禁”,違反“八個嚴禁”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從重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這八條禁令分別是:一、嚴禁向民警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或者擅自設立罰款項目,不準以罰款“養車養人”;二,嚴禁超越權限處罰,或者超標準處罰,或者當日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處罰;三、嚴禁利用檢查、處罰權力以權謀私、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車主或者駕駛人錢物;四、嚴禁罰款不開票、少開票或者不出具處罰決定書;五、嚴禁同一路段雙向查車,或者違法扣留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不出具強制措施憑證或者違規使用扣留的車輛;六、嚴禁交通協管員等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單獨上路執勤執法,不準以民警名義開具處罰決定書和票據;七、嚴禁將客車違法超員、貨車違法載人和非法改裝、拼裝、報廢車輛罰款放行;八、嚴禁違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規章規定。
執勤執法民警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八個嚴禁”行為之一的,對其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單位領導指令執勤民警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八個嚴禁”行為之一動,一經查實,從重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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