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沙區法院集中審理醉駕案以來共受理324件
酒后小區挪車被判醉駕免刑
大西北網訊 昨日,記者從沙區法院了解到,集中管轄醉駕案以來,截至9月2日,沙區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罪案件324起,占刑事案件總數的62%,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730%。去年烏市各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罪案件1239起。
據了解,自今年5月4日起,烏市各區縣涉及“危險駕駛罪”的醉酒駕駛案件指定沙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其他基層法院不再單獨審理醉駕案。
沙區法院刑庭庭長孟巖介紹說,危險駕駛罪案件平均開庭時間為12分鐘,平均審理期限為2日,個別判處緩刑或免刑的案件除外。所審的醉駕案件中當庭宣判率高達99.07%,且被告均息訴服判。
記者了解到,在沙區法院集中審理的醉駕案件中,被告人大多以中青年男性為主,并多為自由職業者,公職人員醉駕案只占極少數,“這與公職人員的犯罪成本過高有關,公職人員一旦醉駕被抓,就要面臨開除公職及開除黨籍的處罰。”孟巖說。
此外,在沙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判處拘役2至3個月的被告人居多。醉駕拘役的期限為1-6個月。
孟巖告訴記者,法院以前審理的醉駕案,大多是因為發生了交通事故被抓獲,而隨著近年交警部門對酒駕的大力查處,目前審理的醉駕案大多都是直接被抓獲的,為此,她也提醒廣大司機,為己為他,都需時刻謹記:切莫酒后駕車。
□典型案例
酒后在小區開車也算酒駕
車主酒后在小區內停著的車輛里休息,因為挪車而造成事故,后被警方查獲,但因未造成嚴重危害,法院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5月18日23時30分許,烏市新民東街一小區,楊某酒后在小型普通小客車內休息,此時,車主成某要求其挪車讓道。知道自己飲酒不能開車,楊某將車鑰匙交給成某,請他代為移車。但成某不熟悉小客車的駕駛方式,多次嘗試倒車無果后,楊某決定親自上陣。
然而就在楊某挪車的過程中,不小心與成某的車輛發生了刮擦,兩人因為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成某一氣之下報警,楊某也因為酒駕被查獲。經血液檢測,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2mg/100ml,系醉酒駕駛。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鑒于其在小區內為移動車輛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對較小,且案發后,楊某和成某就車輛損失達成賠償協議,成某也出具諒解書對楊某的行為予以諒解,綜合考慮后,法院判處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孟巖告訴記者,在本案中,由于楊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對較小,所以才免予刑事處罰,但并非在小區內酒后駕車就不構成醉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公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一概念進行了重新認定,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適用醉駕處理的有關法規。因此,如果駕駛員喝了酒,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在小區、單位大院等地開車。
首位醉駕自首者獲輕判
48歲的郭某原為烏市某法院聘用駕駛員,7月25日2時30分許,郭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警用牌照轎車,行至地窩堡立交橋烏昌輔道約20米處,將輔道邊的園林護欄撞毀,造成財產損失。
經抽血檢測,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0mg/100ml,屬醉酒駕駛,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郭某十分懊悔,他說,因為自己已經有20年的駕齡,加之事發時已是深夜,抱著僥幸心理,他以為酒后駕車不會有事,沒想到車輛卻撞到路邊護欄。事故發生后,郭某立即報警自首,并在事后賠償了被撞護欄損失。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判處其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據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說,本案是全市首例自首的醉駕案,因郭某自首,符合從輕量刑的情節,如果沒有自首情節,量刑會在4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