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 顧客胡先生離開藥店時走錯道,因此與藥店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推搡,導致腿部骨折,胡先生一氣之下將藥店工作人員及其供職的某醫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某醫藥公司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1年9月,胡先生到某醫藥公司下屬的藥店買藥。離開時,他因疏忽走錯出口,結果被藥房工作人員張某叫住。“從哪兒出不一樣?”胡先生不樂意,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在推搡中,胡先生碰撞在暖氣包上,造成左脛骨平臺粉碎性塌陷骨折、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
從受傷至2014年6月,胡先生先后4次前往醫院治療及功能恢復。經新疆新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胡先生傷殘等級為十級。同年12月,胡先生將張某及某醫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陪護費、殘疾補助金等共計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看到胡先生未按規定走出口時,對其進行勸告就是履行工作職責,在此過程中,造成胡先生身體受到損害,某醫藥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鑒于胡先生未能遵守藥店的相關規定,經工作人員說明后仍不聽勸告,其自身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法院判決胡先生自行承擔10%責任;某醫藥公司承擔90%的責任,賠償胡先生5萬余元。